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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节能减排办关于印发《长春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7-07-24    来源: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

  附件:

长春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节能减排办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节减[2017]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和2017年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察范围

  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

  二、监察内容

  (一)工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1.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3.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信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电机。对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淘汰低效电机(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4.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低效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5.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企业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日常监察

  1.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实施监察。

  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情况实施监察。

  3.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及未报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实施监察。

  4.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实施监察。

  (三)建筑、交通、公共机构领域节能监察

  1.“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情况。

  2.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

  3.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

  4.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5.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和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6.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实上报情况。

  7.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情况。

  8.节能技术改造情况。

  9.交通营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情况。

  10.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

  12.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和使用情况。

  13.各领域、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按照省里有关时间要求组织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的监察工作。

  (二)情况报送。今年10月30日之前,将我市开展节能监察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工作分工

  (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实施并报告结果。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机关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全市节能监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进度和工作分工的要求,明确责任,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监察任务

  (二)市工信、住建、公用、交通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业被监察单位按时完成监察任务。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列入方案名单的单位填报“用能单位日常节能监察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汇总(电子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相关部门要配合省、市节能监察中心完成现场监察工作。

  (三)各被监察单位要按照市节能监察支队的要求,按时完成日常监察报告的填报和现场监察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省节能监察工作要求开展监察工作,并加强与质监、住建、公用、交通、公共机构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法。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发出监察文书,限期整改。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跟踪,依法处罚。加强对监察结果落实的督促跟踪,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违法用能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三)《节能监察办法》(2015)

  (四)《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

  (五)《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六)《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

  (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

  (八)《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共四批)

  (九)国家、省有关耗能设备及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七、联系方式

  1.长春市节能减排办  联系电话:88777169

  2.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85086501

  

(责任编辑:李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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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长春市节能减排办 节能监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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