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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19-11-19    来源: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等方面,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
  
  (二)建设用地、农用地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
  
  (三)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五)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六)支持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七)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需要,以及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资金安排数额。
  
  第九条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支持有关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部分采取项目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地方项目申报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一条其他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量和试点示范项目,具体分配权重为70%、30%,并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部商生态环境部根据有关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规模、工作基础、项目储备、财力状况等确定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需将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应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防治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对各地保护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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