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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加入时间:2012-05-25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1]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重点用能行业能源消耗过快增长,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十二五工业节能开好局、起好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主要产品列入国家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和仍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检查依据

   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对辖区内涉及22项标准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超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超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的企业整改情况;对改造无望或经过改造仍不达标的应将其列入淘汰名单;2010年度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技改、差别电价、节能设备推广等改造措施,效果如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对辖区内各工业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仍在使用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明细表及企业名单,是否采取限期整改或淘汰等政策措施;2010年度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地方监察、国家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7月)。各企业应认真对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淘汰落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自查,并于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方监察阶段(20118月至9月)。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企业情况表》(附件1)、《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在用情况表》(附件2)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述材料需于930日前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国家督查阶段(2011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个省(区、市)实地抽查3-4家重点用能企业、1-2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使用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发挥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及时调度指导,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积极协同配合。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互相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扎实有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抽调1-2名有经验的节能监察人员参加我部组织的督查工作,并于930日前将参加督查人员名单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扎实做好整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制定并实施针对性强、效果突出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2010年度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尚未落实的要说明理由和计划采取的措施。

   (四)注重机制建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不断完善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层次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措施,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推动工业节能工作深入发展。

   联 系 人:尤 勇  崔志广

   联系电话:010-68205338  68205367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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