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发改局、工信局),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建立有效的节能减排奖励约束机制是贯彻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推动工业节能稳步开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减排目标,根据我市工业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实施意见》,作为考核我市县(市)、区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长春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工业节能工作的责任部门;耗能3000吨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及节能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年度工业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意见中所下达的目标为标准,依据市统计局年度工业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节能工作情况以《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我市工业节能重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工业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对各责任部门和年用能万吨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它年用能3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按照考核计分标准,每年按参评责任部门20%的比例评选出先进单位;按参评企业10%的比例评选出先进企业;按参评人数30%的比例评选出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积极协助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节能降耗情况统计、分析,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工作的个人评出工业节能降耗先进工作者并予以奖励。所有奖金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节能降耗工作相关人员。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任部门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 附表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 |